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兵役机关核查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公民残疾情况,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协助兵役机关核查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公民病史情况,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兵役机关核查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