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具有相应资格的现场检验、检测人员少于二名的;(二)未对现场检验、检测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三)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书面告知电梯管理单位,或者未明确整改要求、期限的;(四)未及时向电梯智慧监管系统上传检验、检测信息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