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