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现场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少于二名的;
(二)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书面通知电梯管理单位整改的;
(三)未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时对故障予以排除的;
(四)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或者检验、检测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的;
(六)未及时向电梯智慧监管系统上传维护保养信息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