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四十一条有效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管理单位,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仍未完成整改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不合格报告。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