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应急救援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应急救援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应急预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电梯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