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具有相应资格的现场检验、检测人员不少于二名;

(二)使用智慧电梯信息系统实时采集电梯检验、检测数据信息;

(三)对现场检验、检测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小于检验、检测报告有效期;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