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相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电梯日常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