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涉及电梯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广电、通信管理、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