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维护保养责任,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并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信息,包括维护保养单位、人员、内容和下次维护保养时间等;
(二)确保现场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不少于二名,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立即书面通知电梯管理单位整改;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四)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电梯发生故障的应当详细记录,及时上传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记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对故障予以排除;
(六)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或者检验、检测;
(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电梯的零部件;
(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