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从事维护保养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作业资格。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并保存不少于四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