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在变化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电梯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原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并履行书面交付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