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与毗邻市州建立黄河支流保护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跨区域污染、水生态修复、防洪减灾等问题。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