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黄河支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营造黄河支流保护的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黄河支流保护工作,增强全民保护黄河支流的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黄河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