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履行黄河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高质量发展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