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支持黄河支流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拓宽资金、技术投入渠道。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