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黄河支流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