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