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黄河支流及其流域特点,科学规划乡村布局,统筹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和美乡村。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