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生态环境、水利、农牧等部门,开展黄河支流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实用性、先进性技术研究,推广适用性技术成果。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参与黄河支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