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实现黄河支流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