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黄河支流水利工程高质量发展,发挥水利工程发电、灌溉、防洪、生态等综合效益,实现黄河支流水利工程运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动态协同。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