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黄河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力度,推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范水土保持区域的林木采伐及抚育更新。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