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支流防洪体系,推进黄河支流防汛抗旱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提升防治洪涝等灾害的能力。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