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生态环境保护、流域高质量发展、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以及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支流,是指自治州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黄河干流的隆务河、泽曲、洮河(青海段)、巴曲、扎毛河、羊智河、大夏河(青海段)等河流。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