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黄河支流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监测网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黄河支流擅自释放或者丢弃、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