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隆务河、泽曲、洮河(青海段)、巴曲、扎毛河、羊智河、大夏河(青海段)等重点支流的堤岸修复提升、清淤疏浚、水生态建设及流域治理等工程,维持河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