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利用现有黄河支流及其湿地资源,加快地形地貌整理、背景绿化、植被恢复等,保护和恢复水系及其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