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支流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加大对黄河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林地、湿地、荒漠、泉域等的保护力度。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