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支流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渠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