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统筹黄河支流地表水与地下水、天然水与再生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的保护利用,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提升配置效率。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