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未经批准擅自重建、扩建活动场所,或者在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由宗教事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