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教义教规及其仪轨主持或者从事佛事活动、举行藏传佛教仪式;(二)通过民主推选,参与所在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管会及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职务;(三)接受和开展藏传佛教教育;(四)从事藏传佛教典籍整理、进行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交流;(五)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六)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