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不得歧视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