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