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施生态修复方案,逐步恢复、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