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指南,指导和监督市(州)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配置监测预警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开展巡护和宣传、组织防护培训等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