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