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