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野生动物不明原因死亡或者其他异常现象的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