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不得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干扰和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下列行为:(一)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频率震动、闪烁射灯的;(二)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的;(三)驱赶、追逐、擅自投喂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