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发现违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