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记录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信息。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有关猎捕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