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