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形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示范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