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