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区、农村集中居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开展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探索一袋式上门回收、毕业季进校园等新型回收模式,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鼓励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家电产品、家装消费品等。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