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