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宿专业人才培养专项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旅游协会与民宿经营者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合作开展经营管理、民俗文化传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生态保护规范等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民宿从业人员开展安全业务知识、消防安全、急救技能、公共卫生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专题培训。
鼓励民宿经营者优先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从事民宿管家等服务岗位。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