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民宿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和奖励机制,支持精品民宿发展,对获得等级的民宿给予奖励。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民宿等级评定标准,组织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加强品牌推广,支持获得等级的民宿参与国内外展会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